新北能否公投核四 交公審會裁決 政院有權准駁 但不直接做決定
〔記者邱燕玲/台北報導〕新北市府昨將前副總統呂秀蓮所提的「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?」地方公投案送交行政院,雖然行政院有權直接核准或駁回,但政院將不會直接做決定,而是交公審會裁決。政院發言人鄭麗文昨表示,政院認為,核四應舉行全國性公投較妥適,但程序上將依公投法交由公審會決定。
目前行政院正在彙整相關部會意見,彙整後即送交行政院長江宜樺,再交給公審會裁決。行政院將會附上政院認為應舉辦全國性公投的立場與說明。
鄭麗文表示,行政院認為,核四應舉行全國性公投較妥適;依據公投法,新北市的核四公投案送至行政院後,要經過公投審議委員會決定適不適合地方性公投,還是應該舉辦全國性公投,所以「不是由行政院自己決定」。
不過,公投法三十八條明文規定「直轄市、縣 (市)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定,應函送行政院核定」,除非行政院有疑義,才需經由行政院公審會認定。亦即,行政院自己就有權批駁呂秀蓮提案,無須將責任「轉移」給政院公審會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