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款法用 才是依法行政 記者施曉光/特稿
馬政府以「公款公用」、「公款私用」有別,主張讓違法「公款公用」的民代、教授除罪化。其實不論「公款私用」或「公款公用」,都不應該除罪化,「公款法用」才是依法行政的真義,「公款私用」違法是連小學生都懂的道理,至於「公款公用」則是政客用來唬弄人民,幫助違法者脫罪的政治語言。
行政院一心想為教授除罪,立法院則要幫地方樁腳民代除罪。後者吃相難看,不管私用、公用,都想比照政務官脫罪;前者雖然裝模作樣,有限定「公款公用」的除罪但書,其實只是用美化的名詞欺騙百姓,多少教授假「公用」之名行「私用」之實,內行人都知道。
審計部應該出來說說話,就算「公款公用」,如果發票內容與採購項目不符,這種帳能核銷嗎?教育部曾提供各大學「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」,甚至還以Q&A方式,明確說明研究設備、用人以及各類業務費用支用核銷規定,各政府部會也訂有委託補助計畫經費核銷注意事項,還能說「制度殺人」嗎?
即便現行制度下,「公款法用」或有僵化、缺乏彈性的實務問題,也應該從檢討經費動支、核銷制度著手,絕非便宜行事修正「會計法」,一概以「公款公用」四字,遂行美化全面放水之實。
一般基層公務員、民眾報帳不實觸法要罰,為何民代、教授要有除罪特權?相較小民、基層公務員,這些民代、教授的法律標準難道不該更高嗎?回歸「公款法用」才是正道,如果堅持再推除罪化,就請從小民、基層公務員先適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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